1. 煤炭储量损失是指工业储量中出于受地质、水文条件或目前开采技术水平的限制,以及设计不周或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在开采过程中永远遗留于矿井内不能采出的能利用储量。它不包括地面运输及选矿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地下开采的损失量包括留作矿柱损失、顶底板损失以及被批准的因构造断裂或地下水淹没或矿山生产技术条件等原因不能采出的能利用储量。
铁路干线、重要建筑物、禁区等下面的能利用储量,不能因其被压而当作损失量或暂不能利用储量,只有当矿山报废时,确实再也不能采出。才能做损失量处理。
损失量的大小直接反映能源资源的利用水平、开采技术水平及生产管理水平。
储量损失包括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设计损失是指根据煤层储存条件,采用不同的采煤方法以及为保证开采工作的安排等,在作开采计划时规定允许损失的储量;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如受采煤方法和开采技术条件限制而造成工作面、采区和全矿井的损失量等等。储量损失按发生的原因、发生的区域、发生的形态进行分类统计。
2. 储量损失率是实际损失的储量占已动用工业储量的比率,它是综合评价矿井煤炭资源利用程度和开采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它分为设计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两种,实际损失率按区域划分,可分别按实际工作面损失率,实际采区损失率、实际全矿井损失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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