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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