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已经明确,将派员来杭州研讨煤炭企业重组方案."
11月9日,浙江省经信委下属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的于微微透露,该会已出面邀请山西省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厅等政府机构,共同参加18日在杭州召开的"地方产业政策延续性与企业投资信心"研讨会.
同日,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山西省人大、山西省政府发出一份特快专递,要求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下称"23号文"),以及今年4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下称"10号文")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处理.
"我们希望通过晋浙两省的官方沟通,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更好的维护各方利益."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法律顾问何长明说.
"国进民退"瑕疵?
"我们在一个月去山西三次,专门调研浙商会员企业."于微微表示.
于微微认为,山西对煤炭行业进行的结构调整,均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文件精神制定."但对照这些文件,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晋政发23号、10号文严重背离了国务院文件精神".
对于中小型煤矿的政策,国发〔2005〕18号文件提出"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
而晋政发23号却提出,"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
何长明表示,山西省将国家行政引导鼓励政策改为地方行政命令强制,将所有中小型煤矿都合并到山西地方国有、地方民营的大型煤矿集团,不顾现有煤矿布局的区域差异和投资来源的广泛性、投资途径的合法性,也违背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于合理的煤矿生产规模,(国函〔2006〕52号)要求"尽快完善煤矿准入标准.继续推进煤矿的整顿关闭,规范资源整合,整合后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回采率不低于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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