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发布通知称,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焦炭出口税率将从25%上调至40%,炼焦煤税率从5%上调至10%,其它烟煤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这是我国今年第三次采取措施对焦炭的出口进行限制,也是我国对焦炭出口税率调整最多的一次。关税调整释放的积极信号值得关注。
众所周知,焦炭生产排污环节多,排污强度高。近年来,欧洲、日本等出于自身环保考虑大量削减焦炭产量,而中国却长期低价输出焦炭,出口量从1991年的108万吨激增至2007年的1530万吨,增幅达14倍。政府一直希望通过调整进出口结构来改变国际贸易现状,鼓励资源性、高技术含量产品进口,并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出口。有鉴于此,2008年以来,国家对焦炭出口政策明显收紧,年初时,将出口税率由15%上调至25%,同时还提高了焦炭出口企业的资质门槛。
此次再次提高煤炭出口关税幅度,相当于将亚太地区动力煤价格推高10%,炼焦煤价格推高5%,将国际焦炭价格推高15%。市场普遍认为,这对亚太地区煤价形成实质性利好,表明了我国政府降低资源性商品消耗的决心。同时也表明我国开始大规模运用关税手段调整进出口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
从这一层面上讲,提高税率限制焦炭出口,缓解我国钢铁行业焦炭供应瓶颈,同时淘汰一部分炼焦技术落后的企业,从而优化我国焦炭行业的产业结构等方面,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
而近来我国关税调整政策的频繁出台,表明我国开始大规模运用关税手段调整进出口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关税政策调整有利于引导企业减少“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而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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