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李世蕴副厅长作客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网络访谈直播间,就我省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与网民在线交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已于2015年1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自2015年3月1日施行。首先,我们想请您介绍下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背景和意义。
2009年、2012年,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分别公布实施了《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自省政府统一制订征地补偿标准以来,对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征地规模逐年增加,征地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差距明显,这是本次调整的客观需要。第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规定“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2年调整一次”。这是本次调整的政策要求。第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其关键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即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是本次调整的现实背景。
所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对推进我省征地制度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请您介绍下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类。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根据农用地一致性和差异性,将每个市、县(区)划分为若干个征地区域,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得出综合收益值。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倍数,最终形成征地补偿标准金额。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的50%。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