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提高我国磷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保护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现颁布2009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如下: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领条件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含出口供货数量)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
3、拥有磷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
4、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5、建设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2008-2010年签有长期供货合同(合同期限1年以上);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新设立的磷矿石生产企业,商务部将根据其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件予以审核考虑。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6-2008年9月磷矿石出口量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
3、出口企业须从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具备≥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磷矿石出口,国家将对磷矿石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磷矿石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