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
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若是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还需向总参作战部发函;若是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向国家海洋局发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三)受理
主办司局在收到申请项目所在省(区、市)厅(局)核实回复意见后(若是涉外项目,还需军事部门的核实回复意见;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国家海洋局的核实回复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四)、会审
1.编写项目情况简介
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简介,送部内8个会审司局会审。
2.会审司局会审
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
3.会审意见汇总
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
4.会审会议审议
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
(五)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六)颁发勘查许可证
1.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