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业圈,有着中美双硕士学位的钱学凯一直非常活跃,作为一名律师,钱学凯长期关注矿业行业政策动向,在国内外矿产勘查开发投资、矿业并购重组及矿业纠纷等法律问题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日前,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补偿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钱学凯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对实际操作的流程谈了自己的看法。
笔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走过了哪些法律历程?
钱学凯:我国现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制度规定见于《矿产资源法》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矿产资源法》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可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力,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旨在通过行政审批程序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0年12月28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86号文件”)。文件规定,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010年9月8日,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7号文件”)。其中规定,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1/3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国土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137号文还对压矿补偿范围做出了规定。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