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一个概念之后来开展研究,主要有两个意义所在:一,为了不使自己在未来的研究中发生概念偏差而使自己的研究对象处于变动之中,自己有必要稳定的使用同一概念来表征同一事物和行为。二、为了和同行甚至和大众进行沟通,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被同行甚至公众所知悉。
学术研究不是单纯的职业化行为,也不仅仅是一个学者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思考着的人对自己的不断表达,它是一个人演绎生命的一种方式,搞学问在本质上是一个人的本能。在以上两个意义中,第一个意义反映了学术研究的第一个价值,也就是学者对自己的表达,反映了学术的私人性。如果学者把自己的研究完全作为自娱自乐、自话自说的话,他完全可以建立一套只有自己能够理解的概念体系,然后在自己的自在世界中演绎自己的真理。这就好像世界上的一些人口极少的民族创设了只有自己能够听说读写的语言一样,又好像一些速记师自创一些只有自己能够知其含义的符号从而达到速记的目的一样。
但是,这种完全的表达式学术在社会科学中却不可取。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而社会是由人和人组成的。法律所研究的对象就是需要由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的本质也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和社会建立一套可以通用的概念体系。而只有这样一种可供交流的表达才是一个法学研究者的有价值的表达。自我表达的的可供交流性反映出学者对人文和社会的高度负责,体现了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基于以上分析,在确定矿业权概念的方法就是:考察哪一个词语能够在包括研究者在内的公众中能够表征出所论及事物或者行为的基本特性。而在法学研究者的视野里,“所论及的事物和行为”必须是由法律所调整或规制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法律关系。所以给出这一个定义之前有必要分析一下矿业法律关系的构成。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