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矿业用地改革一直是矿业企业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土资源系统着力推进的重点。最近,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中的一大亮点,就是要求尽快完善矿业用地政策。
该《指导意见》指出,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体系。允许按照地类变更的原则、标准、程序,对采煤塌陷地及其它矿山地质灾害造成损毁的土地进行地类变更,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定规范和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支持存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且压覆矿产资源的村庄搬迁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的村庄搬迁。
日前,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顾问吴永高就如何改革完善矿业用地改革接受了笔者的专访。
笔者:我国现行制度对矿业用地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吴永高:矿山企业用地是个老大难的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要占用土地,矿业用地是矿产资源管理和土地管理的结合部,既涉及矿产开发,又涉及土地利用。在计划经济时期,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都是划拨的,问题不是特别明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和土地利用管理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利益主体也日益多元化,矿地矛盾逐渐突出。
矿业用地管理可以分为探矿用地和采矿用地。探矿用地属于地质勘查用地,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由探矿权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和原来的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即可。实践中有的时候也存在协商难的现象,但总体来说矛盾不大。我们一般说的矿业用地主要是指采矿用地的问题。
笔者:在现行的制度下,矿山企业如何取得采矿用地?又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吴永高:按照我国土地用途分类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通常我们会说工矿用地,可以看出采矿用地管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是一样的。一般的建设用地管理都是征、转、供、用四个环节。
征,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征地。因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能使用集体土地。征地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给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其中的周期和成本都是比较高的。现在征地管理的程序性要求越来越严格,不但有批后实施程序,还有专门的征前程序,程序不合法的,不予批准征地。征地批准后,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还要和农民签订补偿协议。征地当中对农民的利益保护要求越来越高,要做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