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此前公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相比,《规定》在动力电池投资方面取消了“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的要求。《规定》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三个取消 在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中: 取消一: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 取消二: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快充倍率应不低于8C,循环20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功率型车用动力电池系统快充倍率应不低于5C,循环1500次后剩余容量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取消三: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两个调整 针对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 调整一:《意见稿》中“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且产品生产及应用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求,在《规定》中被调整为“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80%。” 调整二:《意见稿》中“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要求,调整为“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动力电池新建、扩增项目要求 《规定》要求,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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