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矿权新立申请
⑴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纳经评估确认 的采矿权价款。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⑶ 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⑸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⑹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⑺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⑻ 交通位置图(1份); ⑼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⑽ 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2.探矿权变更申请
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 ⑵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⑴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⑵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⑶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⑴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1份); ⑵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1份); 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⑷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