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石油、天然气资源的登记管理
根据《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应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登记管理工作。
1987年12月,原石油工业部根据授权设立矿产资源管理组,作为油气勘查、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履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对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项职责。从1988年3月28日开始,正式受理全国范围油气勘查、开采项目的登记申请。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