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从中央到地方,政策齐发,动作频频,混改正加快步入“升级版”阶段。 矿业行业成为混改的一个重要领域,尤其是油气领域的混改更是重中之重。而随着建筑石料市场的火爆,国有资本大举进军砂石骨料行业,让建筑砂石矿山的混改在风生水起的同时,也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一些不合时宜甚至违背中央政策的混改也开始蠢蠢欲动。 要想顺利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首先要厘清混合所有制的概念。 “混合所有制是指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矿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说,从宏观层面讲,混合所有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又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微观层次上,是指在一个企业中产权主体多元化,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各产权主体都在其中有着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而混合所有制经济则是一个宏观层面的语义概念,它是指国家所有、集体所有、非公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成分,至少两种组合在一起的经济制度,表现形式主要有交叉持股、股份制、上市等,其发展而成的微观形态是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各种不同所有制资本,通过多元投资、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突破,是增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两个活力的重要动力,是形成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助推力量。”申升分析说。 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出由来已久。早在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第一次正式提出。 这次大会通过的报告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随后,在党的各种会议及政府报告中,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描述不断丰富和完善。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开始将“开展股份制经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而提出。 2002年底,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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