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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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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6.1%至26.0%。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按2010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0号公告,将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26.0%调整为5.5%。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4月28日,商务部收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代表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紧固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按照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2016年第24号公告、2017年第50号公告和2021年第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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