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申报资料:(注,以各地具体要求为准,本文仅供参考)
1、探矿权保留申请书(附电子文档)(一式三份);
2、勘查许可证原件;
3、可供作为采矿设计依据的矿区勘查报告及评审意见(附地质勘查区交通位置图和探得矿体的实际范围图)(一式三份);
4、申请区域的区块范围图(一式三份)。
探矿权保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走过2年。也即是说,探矿权保留的最长期限为6年,超过6年,探矿权未转让,探矿权人也未申请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探矿权收归国家所有。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也不是勘查许可证确定的勘查的范围,而是仅为可供开采的矿体的范围。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探矿权都可以申请保留,国家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矿产地的探矿权,探矿权人不得申请保留。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