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圈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经有权机关审查登记的地质报告;
(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初始登记表;
(5)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7)其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的证明材料;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容评估报告及环保、水保、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批意见;
(9)经批准的矿山安全评估报告及矿长安全资格证;
(10)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交凭证。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