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实行分级审批。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由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2)国务院资源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以上规定之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