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是放炮作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有效地防止其他人员误入放炮地点、保证放炮作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2. 必须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当警戒员,不能由未经培训的工人担任,也不准许由放炮员兼任。
3. 警戒员不准兼做其它工作,不准打盹睡觉、打闹、闲唠,更不准脱岗。
4. 一名警戒员不准同时警戒两个通路。
5.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6. 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必须超过本矿务局规定的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
7. 警戒人员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放炮地点。
8. 一般贯通巷道相距20m,有冲击地压煤巷贯通掘进相距30m,实行单向掘进;每次放炮前,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派专人警戒,并设栅栏。
9. 放炮地点较远或上、下山与平巷贯通,要多派一个人去,待警戒就位后,此人返回通知班组长,才能下令放炮;此人未返回之前,不准放炮。
10 放炮后,警戒人员要接到口头通知后才能撤回,不准事先约好某种信号(如扣几次炮响,敲几下煤壁等)便私下撤回。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