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2. 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3. 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4. 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5. 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 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6. 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7. 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 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