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民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 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企业。 (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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