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山煤业公司去年“10·10”瓦斯爆炸案发生近一年后,相关责任人开始受到法律的惩罚。9月8日,合山市法院对10名矿方责任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出事矿井的安监站站长、瓦斯检测员、井口安全检身员等3名事故主要责任人,各被判3年6个月刑期;矿井井长、总工程师等7人,各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去年10月10日,合山煤业公司三矿五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正在井下作业的矿工9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49.2万元。事发后,矿方10名责任人被合山市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11日,合山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10名被告人作为合煤公司三矿五井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前,矿井安监站站长庞明忠获知瓦斯超标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瓦斯检测员李乃江未按规定先进入垱头检查瓦斯,安全检身员凌云友没有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造成入井工人违反规定携带烟火下井、点火抽烟引发瓦斯爆炸事故。上述3人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还认为,矿井井长李伟、通风科副科长覃兴广、总工程师农振伟、一工区工区长谭群勇和副工区长陈作果、生产科科长卢远云、瓦斯检测员潘绍韩等7名被告人,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因此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0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但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妥善处理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确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情况,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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