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2009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隆重举行。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他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按照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推动治理,严格保护,努力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95%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和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都来自于矿产资源。建国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矿业发展迅速,为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发展方式粗放,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据不完全统计,到2008年底全国因采矿活动占用、破坏的土地面积达332.5万公顷,其中地面塌陷面积43.9万公顷;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353.3亿吨。2008年矿山废水排放量48.9亿吨。此外,历史上许多矿山开采也遗留了大量的生态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治理。总体上,中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治理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围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积极联合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制定法规标准方面,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围绕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工作,我们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方面,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当前,中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持续增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按照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推动治理,严格保护,努力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体系。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制度保障不足,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步伐缓慢的主要原因。我们要抓紧研究和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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