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煤炭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煤矿停产复产验收暂行办法》,并于2008年2月18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从五方面明确了复产验收煤矿的范围、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煤矿停产的程序、煤矿复产验收的程序以及验收者责任。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否则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违规擅自组织生产引发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矿主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批准恢复生产、施工的,要依法追究验收和审批者的相应责任。
《方案》规定了整治关闭矿井范围:一是自治区于2007年底以前公告淘汰关闭矿井,至今未达到国务院制定的关井"六条标准"的。二是2007年9月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未予以延续的生产矿井。三是2007年9月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经自治区批准保留延续至2008年4月底、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四是列入"十五"规划改扩建项目进行新井建设,在新井建设中未被使用的原生产系统的矿井。
《方案》要求:各区县要加强领导,制订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和任务,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关闭,按期完成关井任务。严把矿井关闭的程序和标准,做到关死关实不留后患。做好矿井关闭的现场监督工作,确保关井中的安全。做好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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