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抑制煤价大幅波动,国家发改委又有新动作。近日,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会同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水运局、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召开2010年会煤炭合同履行检查工作议,山西、陕西、内蒙、宁夏、新疆、河南等省的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点煤炭企业到会。
一名与会人士透露,发改委在会上要求各地经济运行、煤炭产运需主管部门及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诚信意识差、兑现率偏低的问题。
此前的6月25日,发改委曾下发通知,要求煤炭企业遵循今年年度合同煤价,已涨价的煤炭企业要在6月底前退回;国有煤炭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带头保持市场煤价基本稳定,不能带头涨价。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的一名专家表示,通知下发之时,合同价上涨的企业并不多。“彼时正是管理通胀预期的关键时期,发改委下发通知初衷是防止煤炭价格波动带来的连锁反应。”
而稳价通知下发后,7月份电煤价格已经出现下滑态势,煤价停止上涨,政策效果显而易见。
“在煤炭市场供给紧张的时候,不履行长期合同成为一种惯性。如果国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合同执行率便会大幅提高。”山西省电力协会的一名人士说。
发改委在以往的价格政策中规定,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企业,相应削减次年重点合同运力计划,并收缴价格违法收入。
但前述与会人士表示,上述政策并没有严格执行,在“煤荒”之时,合同履行率不尽人意。
“相对于直接干预价格,利用监督煤炭供应合同的方式来稳定市场,是较为高明的选择。通过制度性的约束,可以保证供需双方共担市场风险,防止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北京长贸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腾说。
2008年7月发改委下发《通知》,提出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限定秦皇岛港、天津港[9.10 -0.33%]、唐山港[7.91 0.25%]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即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动力煤限价水平分别为每吨860元人民币(下同)、840元及850元。
“即便是约定了最高限价,但是煤炭企业并没有严格照此履行。煤炭企业可以选择少采煤、降低煤质、与客户签订补充条款等方式,来回避政策的监督。”上述煤炭运销协会专家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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