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将扩大至所有矿山企业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将由煤矿扩大到所有的矿山企业,国家安监总局昨日下发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要求地下矿山企业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带班下井。
规定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矿山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关闭。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发生特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于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矿长。
-督查
国务院将督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为强化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5日通报称,定于10月下旬对全国各地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在此次专项督查行动中,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地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此外,国务院安委办将组成7个督查组,组织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4个省(市)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督查2个省(市),从10月21日开始,时间10天左右。
此次督查内容为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况,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落实安监总局规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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